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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咳嗽水”牟利 2名药企推销员构成贩毒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04

检察日报11月30日消息,张某、曹某在海南某药业公司从事推销员工作,为牟利将含有可待因毒品的27箱“咳嗽水”私下贩卖给贩毒人员。经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张某、曹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各处罚金1.5万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赵某(另案处理)分别联系张某、曹某购买某牌“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张某先后两次从四川省都江堰市的三家卫生站或诊所共购得16箱“咳嗽水”,卖给赵某得款3.68万元;曹某也先后两次从都江堰市的两家诊所共购得11箱“咳嗽水”,卖给赵某得款2.384万元。随后,赵某先后将“咳嗽水”托运到海口市卖给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又转运至儋州市那大镇,分别散卖给其他人。


经鉴定,送检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愈创甘油醚成分。购买者赵某因贩卖毒品已被法院刑事处罚,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2名上诉人明知不得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私自销售,还将大量含可待因的口服溶液出售给贩卖毒品的赵某,其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