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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加快实施《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充分发挥光明科学城在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方面的优势,聚焦未来产业推动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打造全球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策源地和产业集聚地,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1.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围绕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前沿领域,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基础研究。对项目牵头发起单位(第一发起人)或参与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支持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科技部2030—“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国家、省、市重点脑科学专项或课题,对国家级项目按资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省级项目按资助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对市级项目按资助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或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基础研究,对在光明科学城设立用于资助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科技类公益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捐赠人可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建设

       4.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在区内创办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5.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按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最长三年。

       6.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组织区内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300万元。

       7.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区内建设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中试验证、成果转化等服务。

       8.鼓励建设临床验证与应用平台。支持科研医疗机构建设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临床验证与应用平台,对建设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链建设

       9.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增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区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初次认定为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初次认定为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获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企业GMP厂房建设。对区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新建或改造GMP厂房的,以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12.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对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30%,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所获资助最高50万元。

       13.加大用房租金支持。对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4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500万元;对入驻其他产业园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连续3年给予最高25元/㎡/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300万元。

       14.支持产业平台建设。支持培育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所获市级资助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中试、动物实验等共享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上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每年按照上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15.加强产业空间供给。充分利用区级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产业空间,打造若干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专业园区,充分保障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发展需求。

       16.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对符合产业项目用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优质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可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

       17.支持开展临床试验和医疗器械注册。对新取得临床试验批文和医疗器械注册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品,每个产品按项目所获市级资助的2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18.支持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在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上进行产品推广,按企业参展费用的30%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所获资助最高20万元。企业研制的装备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按照企业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四、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生态链建设

       19.支持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创新创业大赛,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获区内外大赛决赛前三等次的单位,在光明区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相关业务的,按所获赛事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20.强化论坛、峰会等活动支持。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论坛、峰会、博览会等活动,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举办上述活动且邀请权威组织在论坛、峰会等活动现场发布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科学技术、潜力企业、高端人才等评比榜单的,按每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

       21.推动形成学术氛围。对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光明区从事业务活动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期刊、协会、智库等,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入选“双高期刊”“双奖期刊”“双百期刊”“双效期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2.加强投融资支持。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分三年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资助。

       23.支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对建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投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股权交易的,按服务金额的5%,每年给予服务平台最高100万元资助。

       24.加强专业人才保障。对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人才,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符合光明区人才(团队)认定条件的优先予以认定。

       五、附则

       2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界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相关标准进行企业认定。企业主营业务为脑科学、脑健康、脑疾病、脑智能、脑康复与脑技术应用及延伸领域,包括脑疾病诊断、新药研发与康复技术、脑机接口与类脑技术、脑认知干预与教育和心理健康、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动物模型与前沿生物技术、脑与生命健康科研仪器与医疗设备、脑启发的智慧医疗技术等。

       26.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界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管理办法,按相关标准进行产业园认定。硬件方面,物业产权清晰,层高承重符合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要求,具备完善的废液、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软件方面,具备合理的运营团队,配备技术咨询、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具备定期组织投融资路演、创业辅导等科技创新活动能力。

       27.其他事项。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按照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本措施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但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型支持政策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除特殊说明外,本措施所支持项目的认定时限均为政策施行以后。本措施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