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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1

广州、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外国专家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粵外专发〔201511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广州、深圳市外国专家局,要根据《实施细则》和《转发通知》的要求,参照《〈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服务指南》等工作规范模板(见附件1-3),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相关办理工作。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尚未安排备案的各地级市,目前还不能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工作,当地外国专家聘请单位需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由聘请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并审批。各市在正式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工作前,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指引工作。

  三、负责受理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任务、工作日程等严格把关。对来华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须按照来华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不得以连续多次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方式变相办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对各市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定期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办理机关或签发人,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市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外国专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