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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施行 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公司可独立持股
发布时间:2018-03-12

自2018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记者采访获悉,在国家和广东省尚未针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制定上位法的情况下,《条例》以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形式率先立法,在科技、产业、金融、管理和服务及空间资源配置等进行创新变通,拓宽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渠道、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全链条金融体系服务创新、科研人员可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等诸多亮点,为创新活动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创新力度加大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在全球科技变革、产业变革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为达到这些目标和要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积极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立法工作进行探索,为深圳全面创新提供强力支撑。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条例》针对“科技创新”单设一章,将科技创新放在自主创新的核心位置,以提升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变革提供支撑为目标。

  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的原则和范围,并根据不同资助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资助方式。比如,提出“不断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实施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此外,《条例》规定财政性资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并规定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的核销机制。

  在创新链条中,产业创新是重要一环,只有通过产业化,科技创新才能真正转化为经济成果。《条例》对“产业创新”专章作出规定,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加大对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条例》对创客发展的支持突出,为推动创意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条例》的一大创新亮点就是拓宽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渠道。比如,《条例》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深圳市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只要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就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纳入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范围,实际上盘活了外地的科技研发资源,增强了深圳科技研发实力。

  此外,《条例》突破了目前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必须采取项目形式的限制,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打造全链条金融体系支持创新

  如何拓展金融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更好服务科技企业,深圳一直在探索适合示范区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体系。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全面融合发展,《条例》明确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创投基金、科技保险等多方参与,对创新过程全覆盖的全链条金融体系,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此,《条例》作出下列规定,一是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二是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吸引境内外企业上市融资,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开展融资活动。并在创新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开发科技保险等方面,为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提供风险保障。

  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加强对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是《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合理、足额用于资助事项,并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绩效考核范围。

  众所周知,深圳的发展一直受限于空间资源严重不足,科技和产业创新尤为突出。《条例》针对深圳土地资源紧缺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产业导向相结合的原则,为科技、产业创新亟须的用地用房提供空间保障。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将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创新型产业用地”。

  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直接持股

  勇当改革开放先锋的深圳,在《条例》制定中也有诸多突破和创新,进一步提升深圳综合竞争力。

  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重要战略,也为示范区自主创新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条例》作出相关创新性的规定,比如,第十八条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设立公司或者入股公司的,可以分别独立持股,并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公司登记或者股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我国当前对职务发明的奖励,主要是围绕科技成果进行,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近年来相关政策文件将这种奖励具体化为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但针对的主要仍是转化的科技成果。